快科技12月13日訊息,對於一些廠商在廣告宣傳中的不規範行為,市場監管總局現在發文著手整治。
市場監管總局就《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1、引證廣告中含有商品的效能、功能、用途、規格、有效期限、優惠條件等內容的,不得利用減小字號、改變字型或者使用與背景相近顏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費者難以辨明的方式進行補充說明對商品的效能、功能、用途、規格、有效期限、優惠條件等作出限縮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識的解釋。
2、廣告引證內容涉及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事實資訊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引證廣告中使用細分行業、細分領域或者細分割槽域「最佳」,或者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第一」等用語進行宣傳,但相關行業、領域小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或者相關地域小於省級行政區域,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市場地位、競爭優勢產生誤解的,不屬於《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豁免情形。
3、進一步完善廣告監管制度,針對當前廣告市場反映比較集中的利用在廣告中引用第三方報告,批量製造細分領域「行業第一」、加劇行業「內卷」,以及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責」方式,對「內卷式」競爭「推波助瀾」等問題。
按照官方的說法,在廣告監管執法實踐中發現,當前一些市場調查機構、諮詢服務公司等,打著所謂的「企業市場地位認證」等名義,為廣告主出具各種「第一」「領先」的調查報告。
廣告主大量引用這類「市場調查報告」「行業地位確認證書」,在廣告中宣稱其在某自行設定的細分領域處於「第一」「領先」的地位。這些限定條件下的「第一」,挑動了同行業其他競爭對手的行業地位焦慮,加劇行業「內卷」。
還有的經營主體釋出「大字吸睛、小字免責」的誤導性廣告,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市場營商環境,損害消費者權益。
廣告是廣大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規範廣告引證行為和引證內容,對於增強《廣告法》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指導廣大經營主體依法合規開展廣告活動,規範各地廣告監管執法工作,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和巨大作用。
